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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海地基与基础加固的耐久性设计

北海地基与基础加固的耐久性设计

《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》GB50153-2008在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一节中用强条规定“工程结构设计时,应规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。”对本条强制性条款的执行。本次修订后的地基基础结构技术规范规定:加固后的既有建筑物地基基础使用年限,应满足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,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所采用的材料,应根据场地类别符合有关标准对耐久性设计与使用的要求。

  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在设计文件中表达。单纯的地基基础加固,应满足原建筑剩余使用年限的要求,或提出更高的使用年限要求。

  地基基础加固采用的材料,一方面要考虑地下土,水环境对其处理效果的影响,另一方面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,不应对地基土和地下水造成新的污染。地基处理采用材料的耐久性要求,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。《工业建筑防腐设计规范》GB50046对工业建筑材料的防腐锈问题进行了规定,对各种具有胶结强度的固化材料,包括水泥,水玻璃,生石灰,碱液等,均应在土性和水的化学成分及化学作用分析的基础上,考察其可逆反应的条件和可能性。对原污染土的处理,也应尊照这一原则,必要时应进行必要的试验确定。

 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》GB50010对混凝土的防腐蚀耐久性提出了要求,应遵照执行。对水泥粉某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增强体以及微型桩材料,应根据规定的混凝土结构暴露的环境类别。